吴桂明歌手个人资料-“靠村吃村”,武汉一“村官”涉多项罪名终审被判13年半

    吴桂明歌手个人资料-“靠村吃村”,武汉一“村官”涉多项罪名终审被判1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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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汉4月11日,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道夏虹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吴桂明因多种原因拖欠货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他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管理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管理拆迁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合谋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此前,一审法院判决吴桂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涉案款物人民币55637926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吴桂明出生于1960年,初中生。原系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道红霞村村委会副主任,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道夏虹集团党委副书记,武汉夏虹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17年6月,武汉市委基层作风检查室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名字叫吴桂明。通报:洪山区青菱街道夏虹集团党委副书记、副主席吴桂明于2006年11月购买红霞村房屋,后以各种理由拖欠购房款,侵害集体利益。直到2016年11月,上级部门对红霞村的房子进行检查,发现了吴桂明付清购房款的违约问题。2017年3月6日,吴桂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法院终审裁定显示:吴桂明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武汉市洪山区监察委员会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逮捕,2020年2月17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8月11日被逮捕。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吴桂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9日,武汉市洪山区青岭乡红霞村村委会同意以村委会名义与闫红伟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将该村附近107国道两侧征收的约10亩土地出租给闫红伟经营临时竹木市场,政府在征用时应积极腾退。2011年,武汉祥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林公司)实际控制人廖某(另案处理)在未与洪某村委会签订协议的情况下,私自收购闫红伟竹木市场,并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改建、扩建和租赁。

2012年上半年,武汉启动武咸公路改造工程,上述土地需要征用。武汉房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洪山区人民政府指定洪山区重点项目建设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为征地拆迁代理机构。

根据洪山区拆迁办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沿线待拆无证房屋合法性核查以街道、村两级出具的证明为准。时任武汉洪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的吴桂明作为洪某村拆迁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明知上述竹木市场建筑为非法改扩建,同意擅自在无证房屋假证上加盖村委会公章。同年6月15日,代表红霞村委会与拆迁代理公司、祥林公司签订三方《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补偿祥林公司违章建筑面积4522.81㎡,金额18074693元。同年8月9日,经吴桂明办理,时任红霞村委会书记万建平(另案处理)同意,红霞村委会实际向祥林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17444693元,其余63万元由红霞村委会收取作为被拆迁土地的租金。

一审法院还查明,2012年6月,吴桂明、万建平利用职务之便,在明知万某2人(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武汉市洪某中业劳务咨询有限公司所建7套房屋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协助政府进行武咸公路改扩建工程洪某段拆迁补偿工作,仍将其纳入武咸公路拆迁补偿范围。同时,吴桂明伙同周(另案处理)、万某2将701所2007年征收的一处废弃房屋(b45)归入万某2的武汉洪某中业劳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纳入武咸公路改扩建工程补偿范围。吴桂明等人帮助该公司出具虚假房屋所有权证,并将上述房屋的建设时间提前至上世纪90年代。

2012年8月,吴桂明、万某2等。,以武汉市洪某中业劳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5763792680元(其中b45房屋补偿款778958600元),洪山区青岭街道红霞村村委会以土地租金形式代扣代缴224522760元,并将5539269920元转入万某2指定账户。案发后,从犯周已退缴违法所得(赃款及利息)人民币200388.48元。

2019年5月5日,洪山区监委对吴桂明立案调查,并通过洪山区青菱街纪委电话告知吴桂明案情。次日,洪山区监委对吴桂明采取留置措施。

基于上述指控,一审法院认为:吴桂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管理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吴桂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管理拆迁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准确。吴桂明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应依法惩处,数罪并罚。犯罪后,吴桂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他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桂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涉嫌犯罪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判决如下:1。被告人吴桂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涉案赃款人民币5563792680元,将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终审法院认为,吴贵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管理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吴桂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管理拆迁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认定上诉人吴贵明滥用职权、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上诉人吴贵明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以及自首、自愿认罪、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原审在法定幅度内没有对其判处不当。上诉人吴桂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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