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小凌个人资料简介 歌手小凌结婚了吗

歌手小凌个人资料简介 歌手小凌结婚了吗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以看出,在生活中人们的需求并非单纯地维持自身生命的延续和物质上的保障,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在生活中的需求也会随之提升,在满足了物质上的需求后,也会追求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

而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人们在刷着手机的同时也会根据个人爱好,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满足个人精神上的追求,而其中,观看直播并向自己喜欢的直播赠送虚拟礼物成为了一些人的新兴消费行为,而这一目的便是为了满足自己在精神上的要求。

但无论是物质生活上的消费还是为满足精神而在平台上做出的消费行为,都应当适度而行,尤其是在结婚后有了自己的家庭,更应该在消费前考虑到家庭和伴侣。但若是夫妻一方巨额打赏主播,事后另一方该如何挽回损失?

歌手小凌个人资料简介

【案例回顾】

在辽宁生活的赵某与妻子小凌结婚后,生活相对富足但比较平淡,而他在一天在某平台上浏览观看短视频时刷到了左某的视频后便关注了对方。在随后的一天,他便在左某的直播间内观看对方的直播表演,并在对方进行直播表演的过程中在该平台充值该平台提供的虚拟币后,利用其购买虚拟电子礼物向该主播进行打赏。

在随后的生活中,赵某在左某直播期间,向其赠送的虚拟电子礼物引起了左某的关注,随后左某便联系并添加上了赵某的社交账号。随后二人除了在直播间互动外,还在下播后进行聊天交流,在这期间二人产生好感后便约好线下见面。

在这期间左某也在聊天交流的过程中已经了解到对方已有婚姻和家庭,但在之后的一次见面时依旧与其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并开始交往。在二人交往的过程中,赵某不仅向左某赠送了金钱,还购买奢侈品、一起外出旅游度假等,花费大量财物

歌手小凌个人资料简介

2020年,赵某妻子小凌发现丈夫与左某之间的关系后,在夫妻双方无法协商后,小凌便向法院起诉,认为赵某在未经小凌的同意和允许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小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且二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要求左某返还不当得利200余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同意了小凌的诉讼请求,但根据左某与平台之间的合同关系,其中平台分得的部分属于平台与赵某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属于正常消费。而小凌明知对方系已婚人士,依旧与其保持不正当的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法院要求小凌返还赵某向其赠与的各项财物,以及左某获得的由赵某打赏所得的直播打赏提成部分等共计120万余元。

【以案普法】

在直播场景中,用户、平台、主播之间因各自的需求走到一起,平台向双方提供直播环境和直播服务等各项服务内容,而主播在平台上提供直播表演的内容,提高平台活跃,并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或合同,获得服务分成,而用户在平台注册后可以观看任一主播的直播内容,并可以在平台内兑换内部虚拟币进行消费,打赏自己喜欢的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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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生活中,当夫妻一方巨额打赏主播,甚至做出过当行为,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破坏,那么婚姻中的另一方该如何挽回损失?

用户行为性质认定

在很多人眼里,用户用虚拟礼物打赏主播应当是赠与,但事实上这一行为无法构成赠与,而是属于消费行为

因为在打赏行为发生的同时,平台提供了直播环境和直播服务等实质的服务内容,而主播也提供了直播表演的内容,用户根据自己的满意程度,通过充值,兑换虚拟礼物等,向主播提供不等的虚拟礼物,因此,用户的打赏行为属于一种消费行为。

在这一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平台通过《服务协议》、充值提示等方式对用户的消费行为进行了提示,而且对用户是否进行打赏,打赏怎样的虚拟电子礼物等都是其个人行为,其中并不具备胁迫或诱导的行为发生。在打赏行为发生后,平台与主播通过彼此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分割打赏所得。

因此,打赏方的配偶对此提出异议,要求返还打赏金额时往往是无效的,那么,在夫妻一方巨额打赏主播,受损失的一方该如何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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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出家事代理权范畴的,配偶可申请撤回

所谓的家事代理权便是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对家庭事务具有同等的代理权,在行使家事代理权时,夫妻双方对各自的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中也规定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如,妻子去菜市场买菜花费了夫妻共同财产,这笔财产的损失即使丈夫不知晓,但双方都应当为这一笔花费共同承担,以维持正常的生活,而打赏行为便属于消费行为,但若是对方打赏的金额超出了正常生活消费所需,配偶是有权申请撤销其行为的。而这一点需要结合其家庭收入能力,并结合打赏行为的时间范围、频率等综合考虑。

2. 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应当返还

在民法典中也表明,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正常的打赏行为,平台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审查义务,不向用户提供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等。而主播在进行直播时也应当注意个人行为,提供健康、文明的直播内容,在直播结束后及时与粉丝进行互动,也应当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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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本案中,左某在明知赵某已经有婚姻,依旧与其保持不正当的关系,那么她的这一行为便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行为而产生的赠与行为无效。同时,赵某为维持与左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依旧在其直播间进行打赏,损害了其配偶小凌的合法权益,同样违背公序良俗,该行为无效,小凌有权向左某追回自己的损失。

【律师结语】

虚拟与现实,有时只是一张屏幕的距离,但无论网络中的各种场景如何精彩,最终回归现实后都应该关注自己身边的人,将陪伴留给身边的家人。

(《普法:夫妻一方巨额打赏主播,另一方该如何挽回损失?》中,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搬运、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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