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9受理噪音扰民投诉官网(12369受理噪音扰民投诉官网电话)

扰民投诉电话12369

12369是受理噪音扰民的,但是12369仅仅受理工业扰民噪音。 要知道噪音按噪声源来区分,可以分为四大类,分别是工业生产噪音、建筑施工噪音、交通运输噪音和社会生活噪音。 根据噪音产生源的不同,进而受理处理噪音的部门也不同,下面根据不同噪声源,具体看下各噪音投诉部门分别有哪些。 1、工业生产噪音 受理部门:12369 工业噪音顾名思义,就是工业生产上产生的噪音,是工业生产过程中,生产设备或辅助设备所辐射的声能量。 不仅直接给工人带来危害,而且干扰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一般工厂车间内噪声达到75~105dB,部分在75dB以下,少数噪声级高达110~120dB。 2、道路交通噪音 受理部门:88019194 交通噪音主要分为机动车行驶带来的噪声,还包含铁路交通噪声还有飞机噪声。

12369受理噪音扰民

12369可以投诉噪音扰民。不符合以下行为的噪音污染可以投诉:

1、作业单位在夜间10点到次日早上6点施工的,没有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的;

2、因特殊地质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高噪声设备,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全天以及星期一至星期五的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8时作业;

3、每日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居民住宅的建筑物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

4、抢修抢险作业不受上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噪音扰民的投诉电话是多少啊

投诉噪音扰民电话为12369。

在日常生活中,固定场所如餐厅、干洗店等超标排放噪声扰民,居民可以到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对其反映的噪声污染源进行监测,如果噪声超过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分贝的,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排放噪声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损失。环保投诉电话是:12369。

《噪音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服务热线:噪声污染该向谁投诉

噪音扰民投诉电话

1、夜间施工扰民,可以打以下电话投诉:

(1)12345市民服务热线

(2)可拨打110

(3)12369环保热线

2、这些电话都可举报夜间施工噪音扰民。12369主要受理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方面的问题。当市民发现身边有此类污染事件时,可拨打110城市联动或12369环保热线投诉。

3、12369接到的噪音投诉较多,但噪音种类多,归属不同部门管理。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等工业噪声排放限值是属于环保部门负责,当市民不清楚噪声该归哪个部门管理时,可拨打110城市联动,其将根据投诉噪音的种类转接到相关部门。

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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