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APP(农村危房改造名单查询)

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忘记密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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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计划

合理分配危房改造任务,及时下达中央补助资金,优先安排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以下欢迎继续阅读我整理的工作计划:

【篇1】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策部署,加强我省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 、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坚持“安全为本、减轻负担、扎实推进、明确责任“原则,重点解决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住房困难,确保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脱贫任务如期完成。

二、 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结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脱贫时序,明确责任、加大投入、创新方法、精准实施,2017—2019年,计划完成全省农村危房改造19万户(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15万户),其中,2017年计划完成6万户(全部为建档立卡贫困户),2018年基本完成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2019年完成全省存量农村危房改造,通过实施改造

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

三、 工作任务

(一) 精准认定对象。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

对象认定工作与扶贫部门正在开展的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核实及数据清洗工作紧密结合、同步进行、各市要依托房管部门下设的房屋鉴定中心或由住建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县(区)做好危房鉴定工作。县(区)住建部门 要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已列入异地扶贫搬迁规划、由民政部门负责供养人员除外),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逐户核查认定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房(C级)房屋级别,出具鉴定意见,明确改造方式。省、市、县、乡镇、村五级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扶贫台帐,县(区)住建部门要将农户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系统,确保与扶贫部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数据一致。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户残疾人家庭等其它对象精准识别工作,按照民政、残联部门确认资格认定。

(二)严格建设要求。一是严格控制建房面积。改造房屋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低于13平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积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贫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二是严格控制改造方式。大力推广加固改造方式,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采用加固方式改造,D级危房应拆除新建。三是控制统建比例。农村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县(区)政府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建设。除安全原因不宜在原址建设外,农村危房改造必须坚持原址加固、就地建设、就近翻建。四是严格控制建设工期。按照住建部要求,当年项目当年必须全部开工,次年6月底前必须全部竣工。对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7年度脱贫摘帽县(区),10月底前必须全部竣工,年度考核时必须全部入住。每个县(区)要选取1-2个村,作为农村危房改造样板村,树立标杆、以点带面,做好示范引领。

(三)规范工作程序。一是规范申请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四级审批程序,落实改造对象在村和乡镇两级公示制度。二是规范档案管理程序。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公示、审批、协议、工匠培训等资料,档案资料应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并及时录入全国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三是规范资金管理程序。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坚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全面推行“一卡通”,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农户“一卡通”帐户,严禁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

(四)强化质量监管。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由市级总负责,县纪为责任主体。市、县(区)住建部门要发挥质量监督站作用,按照《关于加强农村危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7】112号)要求,全面落实“基本质量标准、基本结构设计、基本建筑工匠管理、基本质量检查、基本管理能力”的“五个基本”要求。按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现场技术指导、质按量安全管理、农村木匠培训、房屋危险鉴定、农房设计、农房施工、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和新型材料应用、村庄规划等工作,指导农户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施工,定期巡查,对发现问题记录在册,定时回访、限期整改,做到“三个到位”,即选址安全监管到位、日常巡查监管到位、竣工验收监管到位,同一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责任追究制,县(区)住建部门要从设计、施工图审查、个人和企业资质、工程施工和工程验收等方面实行全程管理。

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建设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

四、2017年工作计划

(一)工作部署(1月1日-3月31日)。召开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会议,省、市、县(区)三级成立农村危房改造脱贫办公室,落实专职人员,部署整改及全年工作。

(二)核查整改(4月1日-5月31日)。市、县住建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对非异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房逐户核查,鉴定房屋危房级别,确定改造对象,建立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扶贫台账,并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全面完成中央反馈问题及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三)计划下达(5月1日-6月30日)。按照台账和省委政府确定的贫困县脱贫时序,积极争取住建部支持,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下达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四)项目实施(5月1日-10月31日)。项目全面开工建设、加快实施。

(五)督查考评(4月1日-11月30日)。实行常态化暗访督查。省农村危房造脱贫办公室牵头,对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排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各级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总体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脱贫工作由省住建厅(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总体负责,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省农村危房改造脱贫办公室与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中存在的问题。省住建厅实行厅领导检查和相关处室包抓,每位厅领导包抓1个市或若干县(区),全年常态化暗访督查。各处室按职责对市、县(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其中,村镇建设处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工匠培训,并会同计划财务处,协调省政厅下达农村危房改造中省补助资金,房产处负责指导房屋危险等级鉴定,省建管办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施工,质量安全处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定额处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抗震设防和农房设计,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和新型材料应用,城乡规划处负责指导村庄规划建设。

(二)落实补助资金,确保项目实施。按落实并下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不低于户均2万元。其中,中央补助标准下达(2016年户均7500元,2017年有望进一步提高),省级补助户均5000元,市县配套户均7500元。修缮加固的,户均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市县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配套资金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建立考评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省农村危房改造脱贫办公室按照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省市级脱贫攻坚季度考核点评方案》和《陕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脱贫考核办法》,建立“月通报、季讲评、年终综合考核”的考核机制,评比、排名。由排名前三位的市介绍经验,排名后两位的市表态发言,连续三个月排名末位的市,提请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谈市分管领导;年终考核、排名,对共组成效突出的市进行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不力的\’市进行通报,结果上报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两率一度”。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展板、横幅、明白卡、服务电话、微信短信等多种途径,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对危房改造工作的的知晓率、支持率和满意率,在全省上下营造关心、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浓厚氛围。

【篇2】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促使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改善全区农民居住条件为重点,在全区范围内启动农村困难群众的危房改造,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危房改造工作。按照上级的统一安排和往年数据统计情况,2017年全区农村危房改造预报任务数为2000户,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及历史遗留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

三、补助对象与标准

1、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2、政府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政府分类补助标准如下:

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及贫困残疾人家庭(非低保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2万元。

2、农村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1万元。

3、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及贫困残疾人家庭(非低保户)修缮加固,户均补助0.6万元。

4、农村其他贫困户修缮加固,户均补助0.4万元。

四、基本原则

在网上能查到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有没有自己吗?

在网上无法查询。要查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可以到当地的乡镇政府查询,或者可以申请信息公开。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1、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资金。

2、危改房的具体标准分为: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建的房屋均2万元;修缮加固均0.6万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困难户重建的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3、补助方式按照《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危房改造的标准补贴:

1、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2、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3、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4、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5、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6、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7、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8、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怎么在网上查农村危房改造补贴

可到当地乡镇政府官方网站查询,不过一般农村危房改造补贴都是不在网上公布的,要想查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可以到当地的乡镇政府查询,或者也可以找当地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危房改造的标准补贴是按照以满足农户量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改造量困难、需求群众的量危险房屋的原则,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 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据不同地区、不同标准、不同改造方式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分类进行补助。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2018年度起有了较大改变,将中央财政补助对象限定为四类人员,即:建档立卡贫困户(未脱贫),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

非以上四类人员,或为已脱贫的低保/五保/残疾人的,均不可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修缮加固6000元,重建20000元。

上述政府补助部分,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省级按户均3000元标准补助,其他一般县(市、区),省级按户均2000元标准补助,由各地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

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市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应根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总额,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科学确定重建户、修缮加固户数量。

:农村危房改造

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

为加强工作指导,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促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下面,我为大家提供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促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是指被确定为危房改造对象的农户以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资金为辅的方式筹集足额资金,对所居住的危房进行改造的活动。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安全实用,厉行节约;政策公开,严格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架构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照属地进行管理。各相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对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过程进行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协商和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三章 改造范围与程序

第七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我省最急需改造住房的农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二是所居住房屋属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认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三是所居住的房屋是唯一和长期自住的。

最急需改造住房的农户还包括经省确定列入2014年和2015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对象的农户,但符合《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粤贫﹝2011﹞8号)第五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省农村危房改造扶持政策。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改造实施阶段、改造验收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改造补助申请、初步核查、危房认定、资格审核与公示、建立档案。

改造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列入改造任务、签订改造协议、实施改造、现场检查与指导。

改造验收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组织验收、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安排。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农村危房改造目标和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年度实施方案,并下达年度任务,由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组织实施。

第四章 前期准备阶段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十一条 改造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改造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户主本人或他人代写由本人签名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贫困情况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有效证件(凭证),属于其他贫困户的,应提交供村评议和乡镇审核的家庭贫困状况书面说明材料,同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危房情况证明。提供户主站在现居住房屋前的照片和反映房屋危险情况的照片。

第十二条 初步核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采取入户调查、走访邻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是否属于唯一和长期自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享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政府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时,至少有2名村干部(镇(乡)驻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由调查人员填写《广东省农村危房入户调查表》,经户主确认后,调查人员和户主分别在《广东省农村危房入户调查表》上签字。

(二)初步核查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初步核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镇(乡)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下同)驻村干部要到场参加,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并拍照存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向申请的农户说明理由。

(三)公示期满后,村民委员会及时将以下材料整理上报镇(乡)人民政府:

1.广东省农村危房项目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表;

2.村核查通过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一览表;

3.关于开展初步核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进行公示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4.民主评议结果和公示照片。

第十三条 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房认定工作方案。在农户被确定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前,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对房屋是否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格审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的材料进行审核,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二)将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的审核结果和相关信息在镇(乡)政务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申辩。

(三)公示期满后,镇(乡)人民政府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列入上报名单,及时将以下材料整理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1.广东省农村危房项目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表;

2.镇审核通过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一览表;

3.关于镇(乡)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实地核查、进行公示、公示反馈意见处理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四)镇(乡)人民政府应将审核不通过的农户名单和理由书面通知相关村委会。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资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或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的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农户进行实地抽查,将审查结果在政府或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申辩。

(三)经县级审批通过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要反馈给有关镇(乡)政府,并在农户户口所在的村庄的政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对经县级审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农户,按照“一户一档”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纸质档案必须包括入户调查表、档案表、农户申请、公示、审核审批、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在“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应与纸质档案一致。

第五章 改造实施阶段

第十八条 在省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任务下达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任务数量,从已通过审批并建立了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农户中,按照农民自愿、优先解决最急需的原则,安排相应数量的农户,列入年度实施改造对象。由镇政府与农户签订改造协议。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

第十九条 对于已签订改造协议的农户,农户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逐户明确负责农户危房改造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告知农户有关政策要求,与户主协商实施危房改造的相关事项。指导和帮助农户与设计、施工责任方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引导和规范,落实村庄规划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设计方案应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也可由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制定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可考虑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农户预留接口。

第二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承担施工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户危房改造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在危房改造过程中要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上报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收集整理并提交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相关材料。

第六章 改造验收阶段

第二十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完工后,在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初步验收的基础上,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地区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具体验收工作方案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应逐户开展,填写相关验收表格等,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督促落实整改。验收完成后,相关验收表格归入农户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

第二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汇总所辖县(市、区)验收情况并形成报告,经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地级以上市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汇总有关地级以上市验收情况并形成报告,经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通过验收后,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情况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给农户。

第七章 工作检查与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的指导与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和抽查。

第三十条 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户危房改造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要定期到农村危房改造现场查看,进行工作指导,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突出的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 有关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咨询窗口,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咨询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依托有关协会组织专业志愿者下乡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技术指导。

第八章 改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做到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省、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的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统一管理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工作。

第三十四条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归档资料收集和建档工作,并及时在“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危房改造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保证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开展,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内容和格式,如国家、省有统一要求的,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执行;国家、省统一要求以外的内容,由有关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工作指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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