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击交警致交警死亡(暴力袭击交警致交警死亡案例)

大连一名32岁的交警被人殴打致死,嫌犯当时是怎么想的?

他想的是自己家里足够有钱,可以帮自己摆平此事,所以才敢如此嚣张。

一、交警被杀害

这起事故发生在大连的一个路口,当时在该路口值班的是一位名叫付建伟的交警,他拦停了一辆违反了交通规则的白色轿车,车主名叫韩方亦。

韩方亦被拦停后态度十分不好,多次与付建伟发生口角,甚至动手打人,这一幕被付建伟的同事吕英才看到,于是他上前帮助付建伟执勤。

然而,韩方亦看到吕英才后并没有停止动手打人,反而气势更加嚣张,最后更是在打人过程中直接将交警吕英才杀害。

二、庞大的家庭背景

韩方亦之所以敢在违反交通规则后还与交警动手,这与他的家庭背景十分有关系,因此他才会一度在打人过程中叫嚣自己家有大官。

据调查了解,韩方亦的父母经商多年,开有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公司,此外他还有一位叔叔是大连某公安局的副局长。从小被溺爱以及强大的家庭背景让韩方亦从小就养成了胆大妄为的性格,他嚣张跋扈的认为无论惹了什么事家里人也能帮忙摆平。

三、为何如此胆大妄为

在被捕入狱后,韩方亦十分后悔,他在接受采访的时候痛哭流涕着说道,一开始自己并没有想过要杀害任何人,之所以与交警发生争执也只是想在自己的朋友面前证明自己有多么了不起,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他原本以为即使是殴打了交警,只要自己出足够多的医药费赔偿对方就能够息事宁人,即使用钱搞不定对方,也能让自己的叔叔出面协商解决,不料最后竟然失手将吕英才杀害!

韩方亦目无法纪,视规则与法律于无物,不仅阻碍交警执法,还将公职人员杀害,最后自食恶果只能说是活该!

广东一交警执勤时遇袭牺牲,嫌犯已落网,嫌犯的作案动机是什么?

近日,又一起袭警事件上了热搜,事件发生在2021年8月11日广东茂名麻岗镇,遇袭民警是一位交警,在执勤过程中遭遇袭击,随后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 ,2021年8月11日10时38分,该局一名交詟在麻岗镇温泉中路执勤过程中遭犯罪嫌疑人袭击牺牲。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增(男,35岁,麻岗人)已被抓获,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件发生到现在已经过去30多消息了,案情的调查详情还没有进一步的更新发布,只有网上的视频显示一男子持刀在街道上多次袭击交警,直到交警倒地,还有极目新闻报道,附近居民目击,在8月11日,麻岗镇温泉中路路口,该交警在执法时拦下了该男子的车,随后男子持刀行凶。根据附近居民的表述,我们可以推测嫌犯的作案动机为报复。首先,两人之间肯定发生了一定的冲突。其次,该男子的心理问题也是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最后,对警察的仇视。这个人也可能是受到过警察的处罚,所以对交警仇恨在心。

一、两人之间发生了冲突。

虽然最近几年报复社会随意砍杀人的事件也发生了好几起,但一般发生这样的事情都是两人之间有矛盾的情况下,才会让一方做出这样残暴的事情,尤其是光天化日之下,对方还是交警的情况,说明他们之间发生了矛盾。

二、该男子的心理问题也是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一般情况大家被交警拦下进行例行检查,即使发生一些口角,过去了也不会再追究什么,人这一生不可能每天每时都顺心顺意,心理健康的人发生一些不顺的事顶多过后和亲朋好友抱怨几句,绝对不会想要持刀杀人,连自己的大好人生也搭进去。

三、对警察的仇视。

这个人也可能在生活中曾经受到过警察的处罚,所以对警察怀恨在心。再加上被这个警察处罚,一时间激怒了他,导致他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袭击了警察。

殴打交警怎么判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即殴打执行公务的警察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所渭严重后果,是指耽误了国有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等。

2、如果殴打的警察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则要根据过错和打人的后果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构成轻伤以上的,属于伤害罪,属于轻微伤,要承担民事责任。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8月24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三审的刑法修正九草案,对妨害公务罪增加了这款规定。

现行刑法对妨害公务罪规定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2)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4、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减少基准刑10%一20%。

广东茂名一交警执法时遭司机砍伤,嫌犯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广东茂名一交警在执法时,被一名男子砍伤,结果因伤势过重不幸牺牲。该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致他人死亡。

事件回顾

在广东茂名市电白区麻岗镇的街道上,一名交警像往常一样,站在路口疏导交通。谁知一名黑衣男子,手持菜刀朝交警砍去。

这名男子挥刀数下后,将交警砍倒在地,之后黑衣男子拿着菜刀骑着电动车离开了现场。这一幕发生得很快,还没有等周围的人反映过来,男子已经来开了。

等这名被砍伤的交警被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不幸牺牲。这个事件引起广大网友的愤怒,纷纷呼吁早日将嫌疑人抓捕归案。

黑衣男子在光天化日下公然砍杀他人,这样恶劣性质的行为,就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交警按照法律法规疏导交通,帮助市民顺畅通行。

他们无论天有多热,外面有多冷,依然坚持在交通路段上指挥交通。为了阻止酒驾车祸不幸的发生,晚上还要加班守着各个道口。

而黑衣男子却将黑手伸向了交警,用偏激的手段伤害了交警。交警也是人,他还有父母、有家庭、有孩子,这些亲人又该怎么办。

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用非法的手段,对他人身体进行损害的非法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满足三个客观条件,分别是以下三种。

首先,有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侵害他人的身体权,故意伤害他人需要构成轻伤,才能算故意伤害罪。像我们平时将对方打得鼻青脸肿或抓地红印子,并未构成轻伤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嫌疑人公然在马路上,挥刀向交警砍去数刀,并导致交警不幸牺牲。嫌疑人的行为已经对交警的身体构成严重的伤害。

然后,伤害他人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行为。

像我们熟知的正当防卫,就不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有医生在治疗过程中,采用的正当手段,导致对方身体截肢等,也不属于故意伤害罪。

嫌疑人手提菜刀行凶,这样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行为,是一种不当的行为,也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行为。

最后,伤害他人的行为,必须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伤害。

上面有踢到的拳打脚踢,抓红印子等行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并未造成伤害,只是一时的阵痛,并不属于故意伤害罪。但如果出手过重,造成他们残疾、不完整或死亡,便属于故意伤害罪。

嫌疑人对交警的非法行为,造成交警不幸牺牲。嫌疑人的非法行为和交警的牺牲有直接的关系,后果已经不是轻伤,而是致他人死亡。

嫌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三点客观要求,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他人死亡)。

按照《刑法》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嫌疑人为何人下狠手。

交警代表法律的执法者,他们有权对违反交通法规的人员提出警告或处于罚款。嫌疑人袭击公职人员,有可能是之前与交警发生过争执。

但根据有关报道称,男子可能存在精神疾病,这种说法还有待确定,但精神病不应该成为逃脱罪行的手段。

从网上公布的视频中看,男子穿戴整齐,出手狠辣。对交警行凶后,又骑着电动车离开了现场。这一套的过程,很难让人相信这是一名精神病患者的行为。

不管男子有多大的不满,或是有多不爽,都不应该采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都是男人,可能都是家里的顶梁柱,这一闹两个家庭就都散了。

嫌疑人的孩子将来如何面对大众,就因为一时的冲动,一时的糊涂,一时的不爽,就犯下终身不能原谅的罪行。

结语。

广东茂名一名交警在执法时,被一名黑衣男子砍伤,送医后因伤势过重不幸牺牲。嫌疑人的不法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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