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龙哥案(昆山龙哥案怎么判)

关于昆山龙哥案的自我科普

昆山龙哥案子。看过一遍视频,只觉得这类案件,按照惯例肯定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果然,不久白衣男子于某就被刑拘了。

看网上的言论,观点截然不同地分为两大阵营: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

支持防卫过当的观点非常具有教科书式的思路:看到视频中刘海龙所持的刀脱落,被于某抢到后开始撤离,但于某继续追击,最终致刘海龙毙命。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乏“严谨”“专业”的刑事律师,他们坐在屏幕前,冷静地用刑法理论去“精准”地分析于某地行为,全然忘记了激烈对抗的现场和并非机器运动的活生生的人的现实。

支持正当防卫的观点,看到了于某追着刘海龙的行为其实是一个连贯的行为,是在用自己的行为消除正在发生的危险,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这个观点在下面昆山市公安局发布的通报中已经阐述的非常详尽了,该结论得到了昆山市检察院的肯定,轮不到法院来立功了。

昆山案的知识点。我以为是不是正当防卫一定需要交给法院判定。只要发生命案,就一定要公诉,然后交给法院判定是否是正当防卫。

其实是:公安机关认定是正当防卫,检察院意见一致,就可以撤销案件。根本案子到不了法院,在这个阶段撤案,是实现最快的公平。不要等审判历经千辛万苦最终来个无罪释放,再来一句什么正义不会迟到等鬼话。事实上,如果这个案件进行刑事审判阶段,最终的结果极不乐观。这也是目前刑事律师为什么侧重审前辩护的现实所在。

昆山警方发布通报后,很多律师一片欢呼。还有律师建议将正当防卫条款改名为“龙哥条款”,以表示龙哥之死不是白死,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人。

龙哥一案对打破僵死的正当防卫条款,鼓励公民积极地去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提升中国社会的民气具有极大的正面影响力。这次事件的迅速定性,公检机关对于某正当防卫的认定,也让很多摩拳霍霍要去支援的刑事律师失去了机会。但是,我们宁愿失去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辩护的机会,但我们更愿意看到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得到正确的认定,不致邪气横行法律蒙尘。

致敬。

图片我做的 嘿嘿嘿

父亲为救女儿,被歹徒连砍3刀后夺刀反杀,法院是怎么判的?

贵阳的李先生为了救被歹徒劫持的女儿,勇敢和歹徒搏斗。被歹徒连砍三刀后夺取了歹徒的刀具,反杀歹徒。但是令李先生没想到的是,他脱离危险后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以李先生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此李先生表示不服,他在歹徒行凶时将刀夺下反杀,是在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时正当防卫。对此检察院却做出解释,歹徒持刀时固然威胁到了李先生的生命安全,但是李先生夺取了砍刀后,歹徒也就不构成生命安全。因此李先生夺刀可以,但是反杀就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根据检方的理解,持刀的歹徒确实会对李先生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但在李先生将刀夺下以后,这种威胁就不存在了,所以夺下刀的李先生用到杀死了歹徒,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样的逻辑当然经不起推敲,我国自建国以来就有一个司法误区,那就是“谁受害谁有理”。在很多案件中,无论受到伤害者是否违反了法律,无论受到伤害者是否曾是行凶者,只要最后谁受伤最严重,谁死亡,那么就有理。

秉持着“谁死谁有理”的错误判断,歹徒的母亲一而再再而三地纠缠检察院,迫使检察院提出公诉。然而这种说法完全违背了我国的法制精神,法律也不会予以支持,法律是公平公正不容偏颇的。

法院是怎么判的?

作为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法侵害不应限定在犯罪行为,因为其他违法行为也可能造成法益的损害。之所以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也并非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应将其范围限定在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之间。

不法侵害即因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侵犯法益的行为。并不仅仅在歹徒拿刀时才构成,从歹徒挟持李先生的女儿开始,其不法侵害便已经存在,直到歹徒被控制时才结束。因此李先生夺刀反杀时,歹徒依旧存在不法侵害,故而李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不仅仅是贵阳李先生这起案例,著名的昆山龙哥反杀案也是典型的例子,国家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依旧日益成熟,认定的概率也逐步加大,令人欣慰。因此这起案件最后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以李先生构成正当防卫,无罪并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告终。

结语

法律之所以能够维护社会安定,就在于其公平公正,类似于“谁死谁有理”的错误观点,应该被彻底抛弃。同时那些深受不法侵害的人,也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防卫过当而畏手畏脚,这样最后受伤的只能是自己。

昆山刘海龙被反杀事件,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一起砍人事件在发生之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因为在这起案件中,死者是最先行凶的人,而将人砍死的于海明一开始其实是受害者。也就是说于海明在被死者砍了之后,完成了反杀。在法律角度来看它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是死者先动手。而他完全是为了保护自身安全,迫不得已才抢到刀将人砍死。

当时刘海龙开着一辆轿车行驶在路上,但是他在开车之前喝了不少酒,属于醉驾。开车的时候,余海龙突然将车拐到了非机动车道,而后方的于海明骑车,没有来得及刹住,撞上了宝马车,于是两人发生了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于海龙直接掏出了随车携带的一把很强的管制刀具砍向了于海龙,他身上很多处都被砍伤了。就在刘海龙砍人的过程中,因为力气太大,直接将刀甩了出去。于海明见势将刀抢了过来,开始了反击。

于海明在被砍之后情绪肯定会比较激动,所以在抢到刀之后肯定会毫不犹豫的进行反杀,这是人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在这起案件中,刘海龙因为自己行凶的,指动而丧失了生命,于海明的行为不构成行凶,完全是出于自我保护意识。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关注,是因为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很少有被判正当防卫而免罪的。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都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可以说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个进步。

因为这起案件在社会上受关注度比较高,而且案件比较复杂,所以进行了多方会审,一致认为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这起案件也告诉我们,在遇到有人对我们进行致命性伤害的时候,一定要毫不犹豫的进行反击。

如果被打了该不该还手?

必须要还手不对,不还手也不对,该不该还手还要看当时的情况。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很多人会想到正当防卫这个词,我们来看看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说的正当必须符合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其实这样解释大家还是看不懂,还是不知道要不要还手。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一天甲和乙为了争抢最佳“摆摊位置”,发生争执,甲先动手打乙,打了四五拳,非常嚣张,乙刚开始并没有还手,选择了后退,接着甲又打了乙三四拳,乙此时开始回击甲,随后两人就像拳击一样,相互击打对方十来拳,最后被群众拉开。

甲说:他骂我,我就要揍他!

乙说:他揍我,我肯定要还手,这属于正当防卫,难道让他打死吗?

从法律上说,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我来给大家解释一下,乙的确被人打了,但他当时是在开放式环境中,完全可以跑啊,然后报警,这件事的紧迫程度和甲的侵害程度,不足以让乙采取把甲打到不能动的地步。

可是乙采取了“不逃跑”、“不报警”,而是直接还手,和甲对打十来拳,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显露出了他的“主观报复动机”和“客观侵害事实”,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两人属于“互殴行为”。

其实还有个案例,大家应该知道,当年轰动全国的“昆山龙哥”案,那个视频我现在还能想起来,男子最后属于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当时肇事者气势非常猛,拿出一把k刀直接扑上去了,这种主观行为显而易见,绝对想闹出人命,还好白衬衫最后保护了自己。

结果大快人心,给了全国正义人士一个慰藉。

从法律上也很好解释白衬衫男子的行为为什么属于正当防卫,虽然白衬衫男子当时也处在开放式环境中,但当时的紧迫程度和侵害程度,必须要把龙哥打到不能动的地步,所以,这就是正当防卫。

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大家可能理解的不是太清楚,被打该不该还手,我查了一下,比较官方又通俗的解释是这样的,如果对方明显威胁到自己的生命安全,果断还手,确保自己不受到伤害,这种情况基本就是正当防卫。生命都遇到紧急威胁了,第一时间肯定要保护自己,然后再选择报警。

陕西警方抖音截图

陕西警方抖音截图2

关于打不打人这点,有一点我想告诉大家,只要动手打人,证据确凿,不需要必须打出“轻微伤”,就能直接处罚,且第一选择就是拘留。通俗点讲,你打对方一拳或扇一个耳光,很可能面临的就是拘留加罚款。“还手”不等于“正当防卫”,任何不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的“还手”都是故意伤害。

对于“被打了该不该还手”其实现在没有一个特别清晰的界定,很多专家、官方都说的模棱两可,这也是导致我们不知道到底什么时候才可以还手。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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