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兼职(人社部关于事业编人员企业兼职文件)

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业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加强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要搞好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中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

近日,人社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创办企业,不用辞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

事业单位可以从事兼职吗?

事业单位不可以从事兼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不允许在外兼职的,在外兼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事业单位简介:

事业单位,英文是Public Institution,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其工作人员与公务员是不同的。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事业单位不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工作不让在外兼职从哪一年开始

2017年。

2017年3月,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不让在外兼职。

事业单位应该尽职履责,好好工作,作为事业单位是执行和服务群众的具体基层单位,当前,全党都在进行党史教育,只有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才能够把党史教育开展进一步推进,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进一步做扎实。所以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密切联系群众,服务好群众。

事业单位的干部,是不是都不能在外面兼职或经商?

根据最新政策,在所有事业单位的干部中,只有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研人员,经单位批准后,才能在工作岗位上创办企业,以开展“双创新”活动,其他什么也做不了。

先说一般规律。 2020年7月实施的《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第36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并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记大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2018年10月实施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也明确: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包括经营性企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当事人资格或者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毫无疑问,事业单位干部属于公职人员范畴,创办企业属于营利性活动范畴。 因此,事业单位干部开办公司,属于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分;如果你是党员,你必须接受纪律处分。

其次,说说特殊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发文《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4号),明确规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业。

也就是说,从2017年开始,事业单位干部在职创业有政策依据,但范围仅限于专业技术人员。 后来,2018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更高一级文件《关于推进创新创业优质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其中第十条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积极参与科技创业。 这份文件把科研人员创业提到了国家战略高度,也为国家级事业单位干部办企业提供了政策依据。

随后,为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12月发布了新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137号),完善了2017年政策,并给出了三条最新规定:

第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职创业。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新”活动,可以申请休假创业,经事业单位批准后,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业。 科研人员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兼职创新,在职创业,开展“双创新”活动。

第三,支持和鼓励机构派遣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 机构可以根据开展“双创新”活动的需要,派出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

然而,为了避免不合格的人“搭便车”,指南规定了一些限制。事业单位干部要创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其适用人群非常狭窄,定义为大学、研究所等机构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研人员,三个要求缺一不可。因此,公立中小学教师和公立医院医生不得违规创业。

第二,创业的目的必须是满足“双创新”活动的需要。双重创新活动是指RD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新”活动,必须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和批准。

综上所述,只有少数特殊机构的干部可以办企业,其他人员不得办企业,违者将面临纪律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兼职做保险吗?

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能否兼职,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并无太多涉及。但2017年3月,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在收入、管理、职称、创业等方面给出界定,从政策上确认了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兼职的事实。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并可与企业约定工资待遇。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兼职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不允许在外兼职的,在外兼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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