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多少年后解除(凶宅几年后就正常了)

凶宅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因为双方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条款,但是买受人受欺骗买到“凶宅”,出卖人属于以欺诈的不正当手段达成合同,买受人有权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并且,在退房时,买受人可以主张以下的损失赔偿:

(1)搬家费;

(2)装修费;

(3)房屋差价损失;

(4)诉讼费。

另外,发现被欺骗到“凶宅”后,要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凶宅”后,一年内及时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发生过自杀、凶杀并因而造成重大伤亡的可算“凶宅”。病死、自然死亡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死亡,都不算。

关于“凶宅”的买卖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其直接影响买受者是否购买房屋,属重大事实部分,故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时应明确告知买受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凶宅”作出规定,民间有关“凶宅”的习俗就可以适用。

卖房者如果为了将房屋卖出或卖高价而故意隐瞒“凶宅”这一重大事实,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买方可主张所购买的房屋因“凶宅”造成经济价值减损,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但购房者明知是“凶宅”而购买的除外。合同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原则上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那些有捕风捉影的“鬼屋”之说,或曾发生因溺亡、触电、失火、煤气中毒等意外事件而致人死亡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其为“凶宅”。那些完全凭主观臆断就以“凶宅”诉诸法院的,像认为住进后常做噩梦、家人生意倒闭等,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有些人买房后,请所谓的风水先生看房,认为房子不吉利,法院更不会认定。

购房者在买房前要多向附近居民或小区物业打听消息,以减少风险发生;另外,买受方可与出卖方在签订合同时针对房屋事实情况增加一项约定“凶宅”信息披露的条款。这样可以督促卖方认真考虑隐瞒此类信息的风险,也可以让买方在发生纠纷时有合同依据。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对于物的瑕疵没有做出类型化的区分,其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凶宅多少年后就不凶了?

民国初年,北京有四大凶宅之说。四大凶宅的地点众说不一,比较普遍的说法是:二龙坑的郑王府,汪家胡同的京津保军警缉察处,南兵马司的警察总监公馆,小石桥胡同的京师警察教练所。其实清末民初之际,北京城中的“凶宅”甚多,远不止四处。所谓凶宅都有两大共性:一是院落大、房屋多、长期无人住;二是凶宅的成因都和“庚子之变”(八国联军攻占北京)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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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王府是北京公认的“凶宅”。王府变成凶宅的直接原因是八国联军攻占北京时,郑王府的所在地二龙坑是帝国主义侵略军的屠场,“尸积如山,流水为赤”。《辛丑条约》签订后,侵略军退出了北京城,可是市民们对二龙坑还是望而生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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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兵马司、汪家胡同、小石桥胡同的三座凶宅原来都是显贵勋戚们的府邸。“庚子之变”时或是合家遇难,或是全家殉节。于是房屋由官方接管,成为空置起来的凶宅。民国元年的北洋新贵纷纷进入北京,袁世凯就把空置多年的“凶宅”分配给新朝的文武大员当私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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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主人不论是全家遇难,还是全家殉节,在世人的心目中都是凶死、横亡,其府邸当然被视为“凶宅”。凶宅闲弃了十几年没有人居住,庭院中野草丛生,便成了“四大仙”的府第。所谓“四大仙”,就是狐狸、黄鼠狼、蛇、刺猬,由于它们都在夜间活动觅食,又都敢在城区“市居”,所以老北京的居民对这四种动物有一种神秘感,认为它们在人间修行,目的是成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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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由官方接管后,往往仍然委托原来的仆人进行看管。北洋新贵住进“凶宅”后,对于看管凶宅的“义仆”大都继续留用。可是“义仆”对新主并没有多大好感,对旧主还是难以忘情,目睹老宅易主,颇有感慨。而且老主人的形象,特别是凶死时的惨象总也排拨不散。伺奉新主之后这种感情变得更加强烈,久而久之也就产生了一种幻觉,认为旧主人之魂灵仍然生活在老宅之中。所以也就有意识无意识地对宅中之“凶”进行渲染,用以寄托对旧主的感怀,同时也是对新主的“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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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吴炳湘奉调进京任警察总监后,袁世凯把南兵马司的一所官宅分配给他当私宅。吴氏把这座空闲了十几年的深宅大院粉刷收拾之后,就合家搬了进去。乔迁之喜不久,吴夫人滕氏忽患白喉身亡。女仆闹“太太附体”,拉着小姐的手又哭又闹。姑老爷闻讯赶到,女仆立刻恢复了正常状态。论者皆曰:姑老爷是位骑兵上校,军装本就避邪,再加上年轻气盛,阳气方刚……其实是女仆有意闹事,见姑老爷闯进来后不由吃了一惊,而且姑老爷进屋时勃朗宁手枪握在手里,身后还跟着两个亮着盒子炮的马弁,早吓得女仆再也顾不上装神弄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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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夫在打更之时,总长呼“去……”,侄少爷恰好尚未入睡,于是开门喝道:“你瞎叫唤什么?”更夫说:“有许多小魔在我腿前挡路,不轰就迈不开腿。”侄少爷是日本警事学校毕业生,学成归国后任京师警务缉察,是个洋派人物,当然不信邪,于是说:“魔在哪,你指给我看。”更夫说:“您一出屋,魔就向后花园去了。”侄少爷大怒:“你带我到后花园找去,找不到魔唯你是问。”到了后花园,果然发现花草丛中有个一尺多高的影子在晃动。于是拔出左轮手枪射击,枪响后一宅皆惊,纷纷点灯寻找,发现被击毙者是一只一尺多高的大刺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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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少爷气恼之下命令在外宅住勤的警士夜间进入内宅,和更夫一起打更。警士说:“看见小黑影子钻到后院的水井里,而且天天如此。”侄少爷下令警士全员出动,把井水淘干,水井里发现了几具白骨。这位受过现代科学教育的警官也发毛了,忙命警士将白骨打捞出来安葬到城外,气恼之下向井中扔了两枚手榴弹,镇邪驱鬼,填井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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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兵马司胡同的吴公馆是座凶宅的消息不胫而走,京兆尹张广建闻之也劝吴炳湘搬家。于是堂堂警察总监也只好搬家,“凶宅”又空了下来。

“凶宅”后来大多成了军警们的住所。据说枪多了就能压邪,所以大队军警开进“凶宅”后,凶宅就不凶了。

凶宅法律定义几年后会取消吗u从?

凶宅,只是民间一种说法。法律根本就不认可。所以不可能有法律角度上的说法。

凶宅法律定义几年后会取消吗

“凶宅”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指发生非正常死亡并给人主观上带来恐惧的房屋。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卖方或经纪公司须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披露非正常死亡这一不利因素。那这难道意味着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凶宅”就只能“哑巴吃黄连”吗?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份法院判例来看看买了“凶宅”该怎么办? 真实判例2017年12月9日,原告彭某和被告岑某及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岑某名下位于番禺区钟村街的房屋。合同履约期间,彭某依约向岑某支付了购房首期款(含定金)、办理按揭服务并支付中介费等费用,岑某亦依约将涉讼房屋交付给彭某,后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彭某还沉浸在新购房屋的喜悦中,有邻居就告诉彭某这房屋曾有人自杀,是凶宅,已经空置好几年了。彭某听到这一消息,大吃一惊,随后到小区管理处及派出所了解核实,得知在2015年8月,当时房屋业主的儿子在该房屋走廊上吊自杀,2017年将该房屋卖给了岑某。确认上述信息后,彭某及家人都感到震惊和恐慌,至此再也不敢独自到该房屋,更不敢搬到该房屋居住。为了购买房屋,彭某及家人多年以来一直省吃俭用,购房首付已经倾尽了全家人多年的积蓄,但万万没想到自己花3630000元买到的竟然是凶宅。随后,彭某通过网上查询岑某信息,发现岑某是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员工,是一名地产中介,且种种迹象表明,岑某利用自己从事地产中介的信息优势,恶意隐瞒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这一重大信息,恶意炒卖凶宅,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据此,彭某向岑某交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岑某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但岑某拒绝彭某的要求,彭某遂诉至法院。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岑某作为一名中介公司的员工,在购买涉讼房屋之前,较普通购买者而言,会有更便利地了解房屋情况的优势。并且,岑某在出售涉讼房屋时,没有主动向彭某告知其职业情况。其次,岑某虽然主张自己是符合当时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的,但法院从其所提供的支付凭证来看,仅显示其向卖方支付的款项为179万元。另29万元,岑某表示是现金支付,但他并未提供相关的收据予以证实。此外,岑某声称涉讼房屋是其自住用的,但他也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其在购买后有在房屋进行居住使用。因此,法院认为岑某的辩称缺乏理据,不予采纳,且当时交易的中介公司就是岑某就职的公司,无法排除其对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知情的可能。法院由此认定,岑某隐瞒涉讼房屋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岑某返还买家相关费用并支付赔偿损失36.3万元,二审中院维持原判。律师建议买家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可要求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一定损失。买房人不慎购买到“凶宅”后,可以积极寻求法律的救济:1、购房人在知道“凶宅”事宜一年内有权行驶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2、合同撤销后物权状态恢复初始状态,房屋交还卖房人,购房人支付的房款予以返还。3、卖房人承担因撤销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赔偿购房人在履约过程所产生的损失(如中介服务费、契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登记费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拓展资料】

怎么算凶呢?有人在房子里去世算凶吗?房子盖在墓地上凶吗?房子总会非常奇怪的在某一个时间段停电算凶吗?在房子里睡觉每天晚上会梦到些牛鬼蛇神算凶吗?每个人对于是不是凶宅的定义不同,就比如有的人阳气重,有的人阳气弱,一个不容易在房子里晕倒一个不会发生还吃嘛嘛香,那这个房子倒底凶不凶呢?房屋的买卖还是遵循市场经济的法则,如果某一套凶宅身处黄金地段,周边房价都10万一平方,这房子卖6万,你心动吗?我估计想博一博的大有人在。我记得之前听做房产的朋友说,市面上有一些人专门做凶宅的买卖,挑卖家,房子不够凶不要,还挑买家,八字不硬你想买还不卖给你。如果硬要说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只能说这个房子存在一定的瑕疵,卖家违反诚实守信的的义务没有将实际情况告诉买家。之前看过上海某法院的判决,大致情况就是一个人买了房子之后才发现里面死过人,天天晚上做噩梦,最后也就是退了点房款。

坠楼多少年后就不算凶宅

一般来说凶宅住过人7-8年以后没问题,就不再算是凶宅了。

但是如果房子长期没人住,一直空着荒凉着,那么不管多少人,再住人,也会令人感到后背发凉。

一般来说,老弱妇孺是比较害怕鬼神的,至少在心理上是很担忧很恐惧的,这就不适合住宅了,不管过了多少年,凶宅在她们看来都是凶宅。凶宅并不是一直都是凶宅,遇到特殊的人,很快就被破解了,和年限是没有关系的。命里强硬的小伙子,或者是有些道行的法师或者是和尚等,尤其是有一些手法的道士,好好在做法一番,凶宅基本上很快就破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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