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复员一般在几份(每年军官复员是什么时候)

一般部队退伍是几月份?

2013年后入伍的义务兵退伍时间是每年8月25日至9月10日。2013年以前入伍的还是按照11月底12月初的时间安排退伍。

2015年我国现役部队首次实行两次士兵退役制度,即9月份完成2013年夏秋季入伍的义务兵选取和退役工作,12月份完成2012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官选取和退役工作。相对于往年,初级士官选取、义务兵退役时间提前,其他基本不变。

义务兵退役优抚津贴:

1、返乡差旅费;

根据需要去往的返乡地实际费用发放。

2、补发月津贴;

按照退伍当月的工资发放。

3、伙食费;

补助退伍当月和下月的伙食费。

4、医疗保险金;

全额退还服役期间缴纳的医疗保险金。

5、退伍补助金;

服役一年以下,发放1000元补助;一年以上,每年每人2千元。

6、医药生活补助费;

患有慢性疾病,经团以上同意后,发放50~200元不等的医疗补助。

参考资料:中国国防动员–谱写国防动员建设新篇章

军官复员报告几月份申请比较合适

十月份。

10月中下旬书面报告交给指导员,太早没用,无非就是压在连部,太晚来不及,所以10月比较合适。基本上是4月份离队,7月份开始取消岗位津贴,9月至10月安置分配,11月到地方报到,12月份前结算。

9月2日去部队当兵,复员后在地方应几同份交劳动保险

义务兵退伍以后可以继续交养老保险,而且会享受优惠政策。

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请问义务兵一般每年几月份复员?

义务兵每年的11月下旬办完各种手续后就可以陆续的离开部队了。一般在新兵到之前就全部走完了。

现在的军人几年复员

2-3年 下面是官方文件 据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国务院总理XXX、中央军委主席XXX近日签署第578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该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 复员军人是指军队官兵退役回到地方的人员。 1964年2月24日,劳动部、国防部、内务部《关于家居城市在职参军的退伍、复员军人仍应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处理安置的通知》。 “最近中央指示:‘农村基层干部中,应当有一部分是复员军人中的优秀分子,这对于做好农村工作和团结教育全体复员军人都有好处。各级党委应当把这作为一个重要政策来执行。’这是完全正确的。”这是彭XX在全国复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刊载于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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